日期:2009-03-02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需求。我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过两年的政策调整、程序规范以及办事公开、手续简化,已基本形成由政府实行政策宏观调控,市场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用人机制。根据国办发〔2004〕35号、浙委办〔200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异地就业的,不受报到证报到地点的限制,由两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经档案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报到证,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办理改派。档案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凭接收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直接转移毕业生档案。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蓄水池”作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可采取人才租赁的形式,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人才租赁手续。毕业生人事关系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毕业生中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全市凡属财政拨款的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及具有执法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年度编制增人计划内,除经批准的特殊紧缺专业及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新招收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录。年度新建的事业单位以及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各类企业要顾全大局,在招录人员中,应放宽对工作年限的限制,多接收毕业生。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优势,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凡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山区、海岛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锻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选拔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做法,引导和组织毕业生到社区、街道工作,以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鼓励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就业,对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就业的,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200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个体经营的,可持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报到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七、鹿城、瓯海、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接收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委托各区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等手续,市人事部门不再办理鉴证手续。

  八、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坚决制止针对接收毕业生收取的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确保现场安全。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开展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免费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民间就业中介机构应规范经营、合理收费,对违反《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中介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帮困制度。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相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一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未就业的特困毕业生,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就业推荐。

  十、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务重、困难多、牵涉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着宏观指导、规范服务、方便办事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简化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透明度。各新闻单位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营造毕业生就业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一、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转发做好2003年温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68号)执行。

 

 

 

 


 

  主题词:人事 就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