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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操作,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县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后补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到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其补缴标准将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平劳社〔2005〕70号)执行操作,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原标准累计计息补缴养老保险费”。
2. 凡在2015年7月1日后,到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补缴
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其补缴标准将参照《关于市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96号文件)和2013年10月22日平阳县清理在编不在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落实,即“自谋职业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可按办理补缴当年的事业人员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不计息),补缴后保留事业人员身份,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人员身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本人可申请转为按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办法缴费和享受待遇”。
3.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县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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