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24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平阳县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9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目标。围绕我县优势传统产业、现代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以科技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应用、新兴产业推进为目标,以新产品研发、新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为任务,努力到2020年建设30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机制灵活、持续创新能力强、创新绩效明显的县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一)创新能力
1、申报企业在平阳注册,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或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能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一般应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要求。
2、团队能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研究方向与我县重点发展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紧密结合
 ()人才队伍
1、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较好的战略视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建设发展。
2、团队具备连续3年以上合作基础,并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核心成员2-3人,团队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团队成员具有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团队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强的创新思想、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充分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一个团队一般只设一名带头人。同一团队带头人不得申请两个及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4、创新团队及其所在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认可度较高,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支撑保障
1、企业建有一定层次和规模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含试点站)等载体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2、企业拥有为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各方面配套服务的保障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
3、企业在团队的经费投入、交流合作、收入分配和成员职业发展等方面能够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4、团队在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成果转化中,对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赢利能力,及在行业和产业链中能产生重大影响和领先作用。
()制度建设
1、企业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团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相对独立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2、企业在技术智力引进、吸收、转让,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建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措施和程序。
    3、团队有较强的合作度和开放度,与外部的项目开发、技术服务及人才智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合作机制。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已入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直接确认为县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享受县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初选推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申报的团队进行全面考察,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
2、专家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上报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一定比例筛选出进入答辩程序的名单。
3、现场答辩。根据申报条件规定的内容组织现场答辩,评审组现场提问打分,根据综合情况提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
4、研究审批。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培养和管理
1、县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管理服务期为3年,县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所在单位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平阳县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明确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考核指标。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
2、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在管理服务期内按年下拨。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保证团队科研所需经费。对未能履行任务书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工作经费。
3、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跟踪管理机制。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单位每年12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对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取消称号,并中止政策扶持。
4创新团队带头人对创新团队建设负主要责任。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5、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要加强对创新团队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创新团队工作动态,制定并落实对团队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创新团队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七条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投入机制。每年安排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经费,用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攻关研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